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我省2007年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将在10月底前结束。 根据省职称办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 经与省职称办商定,为顺利完成今年的评审工作,现将报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06年12月31日前符合申报条件并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有关问题说明
1、 2006年度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仍按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中“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条件》)”有关规定执行。
2、条件中“学历 ”是指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专业或会计相关专业的学历( 或学位)证书。
(二)审计师等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转升高级会计师应具备的条件
目前在会计岗位上,并取得审计师、统计师等资格5年以上(含5年)的申报人员,其从事审计、统计等会计相关工作的年限可以连续作为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正常申报高级会计师。
对于目前不在会计岗位上,或一直从事审计、统计等工作,虽具备审计师、统计师等专业资格 ,或者有会计中级资格的,建议申报其主系列相关的高级职称,即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高级职称。
(三)高级审计师等会计相关高级职称转评高级会计师应具备的条件
取得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高级职称3年(含3年) 以上,在会计或会计管理岗位上,有会计工作业绩和成果,可以按照条件申请转评高级会计师。
三、评审条件
2007年高级会计师评审将在原《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基础上修订如下 :
关于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规和制度及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包括行业和系统)、单位或中介机构开展财务会计或相关工作以及审计、评估业务的组织、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要和关键的疑难问题的能力。
关于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的制订工作。
(二)制订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策划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咨询方案被采纳。
(三)作为课题(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本行业省(部)级会计研究课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2项以上。
(四)参加过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或措施有两项以上被采纳的(由相关项目组织单位提供证明)。
(五)会计中介机构中,从事审计、评估工作5年以上,担任过5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或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并为企业书面提出管理建议被采纳,实施后取得明显效果的。
(六)连续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特别显著的成绩(由本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市职称部门或省行业主管单位职称部门核准)。
关于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 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拟定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推广,成效显著,并得到财政部门认可。
(三)主持和承担的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四)积极参与经济改革,在促进本地区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参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上,促进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五)直接参与市级以上或部门组织的,由其承担对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部分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鉴定或部分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受到相关政府或部门的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关于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四、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 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苏财会[2007] 8号)规定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做到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并于8月15 日前将所属申报材料送达江苏省财政厅财会教育中心(地址:南京市西康路23号310室),过时不再受理。联系人:顾俊祥、肖晓风,电话:025-83396310;祁梅华,电话:83633205。
五、收费标准
按上年度标准执行,每份材料收取评审费和论文鉴定费等400元。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苏财会[2007]8 号)可登录江苏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jscz.gov.cn)“会计管理”栏目中查询,需要填报的相关附表可在本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附件: 1.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苏财会[2007]8号)
2.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