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
岗位升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通[2005]30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工作,根据人薪发[1994]50号和苏工考办[1997]1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考核的范围、对象
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已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符合升级考核条件的工人。 二、升级考核的内容、条件
(一)升级考核的内容
升级考核的内容按苏工考办[1997]1号文规定执行。
(二)升级考核的条件
技术工人升级考核坚持本人自愿和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1.2004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
2.2000年底前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符合下列年限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升级考核:工作年限20年(年限计算到2005年,下同)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2004年底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或未考取技术等级以及由普通工种岗位转换到技术工作岗位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3.升级考核中,凡197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人,申报高级工需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文化补习合格证书。
4.为了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已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转岗的同等级工种培训。
5.放宽申报年限条件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升级考核的程序、办法
(一)升级考核的程序
1.符合升级考核条件的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审批表》(一式二份,见附表一,复印件无效),由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其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委托的培训单位。
2.各市、县在报名资格审查结束后,由各市将申报高级工考核的人员,按行业工种、等级状况等汇总上报省工考办备案。
(二)升级考核的办法
1.实行培训与考核分离。为统一标准,确保质量,实行培训与考核分别实施的办法,做到培训与考核分离。受人事部门委托培训的单位,只负责日常培训教学的管理工作,考核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大力提倡“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的要求,培训单位要改革培训内容和方法,加大岗位技能培训力度,真正达到学以致用。
3.实行统一教材、统一考试。全省部分行业工种高级工理论培训使用的教材、大纲、复习范围等,由全省工考办指定或统一组织编写(附表二),理论考试命题及考试时间由省工考办统一协调确定(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4.理论培训、实际操作考核以及其他工种的培训考试仍由各市组织实施。 四、升级考核的组织及其他有关问题
(一)升级考核的组织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工作关系到工人的切身利益,各市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省直及省直驻各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苏单位的升级培训考核,由省人事厅及其委托单位组织实施(附表三);市(县)技术工人升级考核,由市统一组织实施;考虑到目前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的实际情况,对一些人数较少工种每年组织培训成本较大,可以采取提前一年培训考核、下年度按期发证的办法进行;还有一些由于人数较少、专业性强的部分工种,各市培训确有困难的,请各市汇总填报,省工考办将协商有关行业考评委组织实施(附表四)。
(二)其他有关问题
1.考核时间安排:2005年3月1日至4月15日前为报名资格审查阶段;4月16日至5月30日为培训、复习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为考试、考核阶段。
2.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核发时间。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时间统一为2005年8月30日。
3.严格升级考核的年限条件,加强升级考核人员的资格审查,未经批准禁止以任何形式提前升级考核和放宽申报考核条件。
4.为加强技术工人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的考试作为各等级升级必考科目列入统一考试范围。
5.加强培训费管理,严格收费标准。
升级考核工作对于进一步调动工人生产、工作、学习的积极性,加强技能人才开发工作,提高工人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职业技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队伍,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加强培训管理,严格收费标准。并注意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升级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本通知由省工考办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新情况,请及时与省工考办联系,联系电话:(025)83306689、83305191,联系人:杨小平。
附件:一、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审批表;
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部分行业工种高级工理论统一考试目录;
三、省直培训单位负责培训工种一览表;
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部分行业小工种统一培训统计表。